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创业休学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需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交辅导员老师办理,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仍需休学的学生须重新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申请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与学校书面约定复学时间。
具体办理方式:学生本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由辅导员老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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