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政学办〔2022〕2号)的文件要求,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并由省级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学士学位授予权评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士学位管理,提升本科教育质量,提前做好2023年新增本科专业的评审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业
学前教育(教师教育学院)
智能制造工程(信息工程学院)
二、评审时间
本次评审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3月30日前,完成专业自评,撰写申请报告(包括PPT图文信息),填写专业简况表,完成汇报PPT,按要求提交教务处。
(二)4月10日前,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学院按照初审意见完成相关材料的完善工作。
(三)4月20日前,学校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审,学院按照评审意见完善相关材料。
(四)4月28日前,由自治区学位办组织专家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议,学校根据自治区学位办要求向教育厅报送相关材料。具体时间节点根据自治区学位办工作计划安排确定,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1.所在学院要高度重视此次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评审工作,认真学习领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1)的各项要求,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标准》(附件1中的附件2)组织相关人员,从专业定位、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规范等方面整理相关支撑材料,并填写《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2)。
2.所在教研室要对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考察学习区内外本专业的建设经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本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积极争取各方资源与支持,确保专业建设达到自治区学位办评审标准。
联系人:杨萍 联系电话:0951-5181515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务处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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